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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2024-11-29 来源:帆尚教育网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 2013〕9号) 、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鲁教师字〔 2013〕19号) 和 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现就做好 我 省 2024 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 期 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 公告 如下:

一、注册对象

注册对象为 我 省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尚未注册的新进教师,须进行首次注册;

(二)上次注册至2024年12月31日满五年的教师,须进行定期注册;

(三)上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须重新申请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 申请首次注册的,达到以下条件为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达到以下条件为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周期内,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完成360学时的继续教育;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暂缓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周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2.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注册周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三、注册程序和工作安排

( 一 )网上申请( 11月 20 日 -1 2 月 2 日)。 教师本人 访问 中国教师资格网, 通过 “ 网上办事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服务入口,点击 “ 在线办理 ” 进行定期注册报名。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 注册用户 后 ,完善个人信息,按人事隶属关系选择现场确认点(即所在学校)进行信息填报,在系统中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份),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学校。

(二)材料提交(11月20日-12月4日)。申请人员向所在中小学校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所在学校依据注册条件对申请人有关材料及师德表现情况、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或试用期满考核情况)、聘用合同、身心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上述有关材料至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三)注册初审(11月20日-12月10日)。各注册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予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四)注册复核(12月11日-12月17日)。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各注册机构的注册结论进行复核,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复核结论。

(五)注册终审(12月18日-12月24日)。省教育厅对各注册机构注册结论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终审结论。

(六)公示存档。终审后,各注册机构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所辖中小学教师注册结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中标注注册结论。

四、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 申请定期注册的 教 师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 将 视情况 给 予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 结 论,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常见问题”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对照处理,或向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咨询。